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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23-01-31 10:28   审核人:

一、国家级及省级资助部分

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颁发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3.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4. 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本专科生每生每年4000元。

5.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

6.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云南省主要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LPR5Y-0.3%)基点执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入学全日制在校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云南省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迪庆州3个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执行。

就读省外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9.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

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校级资助部分

10. 校级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1000元。

11.校级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300元。

12.校内勤工助学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能够兼顾学业和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每生每月200-400元。

12.临时困难补助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突发困难,经济情况受到严重影响的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次1000-3000元。

13.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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