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及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学校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公正负责”的工作态度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使每一项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计划内专科(含五年制四五年级)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奖”指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的奖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九条 “贷”指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金融机构等政策精神,积极与经办银行联系,进一步推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积极协助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拓宽资助渠道。 第十条 “助”指勤工助学。我校每学年根据学校实际,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征集勤工助学岗位,使他们通过劳动,提升自身能力,同时得到一定的报酬,缓解经济上的压力。 第十一条 “补”指学校设立的困难补助,是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 第十二条 “减”指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是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初预算中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五条 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助学渠道。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党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与贷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办工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不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按照我校在校生总数,勤工助学与贷款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勤工助学与贷款办公室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学校每学年组织各系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系为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档案,并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系在各项资助评定过程中,必须是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内评定。 第二十六条 各项资助的评定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系对申请学生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初评学生名单在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程序按照《丽江师专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丽江师专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勤工助学与贷款办公室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审核、上报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勤工助学与贷款办公室以及各系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班级、系级、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 为了能够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执行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各系设立咨询点,负责接待和解答本系新生中困难学生提出的问题;学校设立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相关人员组成的“绿色通道”接待处,负责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释资助政策,解答困难学生提出的问题,办理“绿色通道”事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监察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滥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勤工助学与贷款办公室与各系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感恩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四条 校勤工助学与贷款办公室与各系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除没收其资助款外,还将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行政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